安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和运行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河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Ⅳ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导安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处置原则
县农业农村局行在县政府领导和衡水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减少伤害,快速反应、依法处置,齐抓共管、分级负责,科学评估、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依法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
Ⅳ级事件发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Ⅲ级事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Ⅱ级事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Ⅰ级事件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2.1县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农安办、检测中心、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畜牧科饲料办、动物疫病防治中心、动监所、植保站、技术站、土肥站、财务室等科室负责人组成。
县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办公室)设在县农安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职担任,成员为农安办、检测中心、农业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
2.2县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2.2.1统一组织领导全县农业农村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达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由县指挥领导小组做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的总体部署和全面指挥。
2.2.2县指挥办公室贯彻落实县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督促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态蔓延,解决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具体问题,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报送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县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督促和指导。
农安办: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报告、通报及新闻发布。
检测中心:负责对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或速测)和鉴定工作。
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财务室: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
植保站、土肥站、技术站: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由农药、化肥等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原因分析等应急处置工作。
畜牧科:组织开展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动物疫病防治中心、动监所:组织开展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瘦肉精及违禁物质添加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局内其他相关科室和乡镇区域站,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3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安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专家库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启动预案后,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2.4县应急处置工作组
县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置组、专家技术组、应急保障组、信息发布组等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随时向县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4.1综合协调组
由县指挥办公室牵头,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4.2事件调查组
由相关行业科室牵头,主要负责事件调查、影响评估,做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为应对处置提供参考。
2.4.3事件处置组
由相关行业科室牵头,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县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4.4专家技术组
协助参与现场调查,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4.5应急保障组
由财务室牵头,负责筹措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物资、设施、设备等。
2.4.6信息发布组
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媒体,及时发布处置相关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分析研判、舆论引导等工作。
2.5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在县委、县政府领导和衡水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日常监测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值守制度和舆情信息监测制度,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要季节、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监管,开展产地环境、农药、兽药、肥料、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督检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问题及发展趋势。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3.2预测预警
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3.3事件报告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屠宰、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2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报告后应立即核查,核查属实2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和衡水市农业农村局,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3.3报告要求
3.3.3.1初次报告 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控制情况、发展态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3.3.3.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理情况、发生原因等。
3.3.3.3总结报告 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过程、原因分析、处置措施、处置结果、事件结论,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4通报
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河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程序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标准对应,初判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4.1.1 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特别严重,跨越省级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
3、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4.1.2 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的;
4、其他对公众健康或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省人民政府认定属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1.3 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的;
3、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Ⅲ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1.4 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2指挥协调
(1)县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县指挥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向县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协调组织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4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随即县指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总结报告
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指挥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指挥办公室及各专业组负责农产品质量事件的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工作。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6.3物资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7 监督管理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2宣教培训
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8 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制订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相协调一致。
8.2演习演练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安平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