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管理,构建预防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有效应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保障人类身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业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依法监控、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科学防范”的原则,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突发事件发生的区域、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确定检测重点、信息发布、后期处置及保障措施。
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问题实行实时监控,并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实行层层上报制度,并迅速启动预警、环境保护和医疗救护快速反应机制,由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处理。
1.3 编制依据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冀农科发[200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概念界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本县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相关活动中,突然发生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事件,潜在的风险或安全隐患已转化为现实危害,威胁环境安全、人体健康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
1.5 突发事件分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分为重大、一般两个级别:
(1)重大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2)一般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对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一定威胁,具有转移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1.6 适用范围
当在我县境内发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环境危害和人员伤害,需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内更多相关部门配合与援助时,启动本预案。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决策机构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局等七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总决策、总协调,按照国家和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启动实施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2 组织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农业农村局主管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局科技教育科、财务科、种植业科、执法支队、种子管理站、植保站、土肥站、畜牧水产科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落实全县联席会议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负责预防预警机制、应急响应行动及后期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和实施。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挂靠在科教科),具体负责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联系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制定的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理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相关工作。
2.3 咨询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组建安平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由从事生物技术研发、安全性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公共健康、环境保护和贸易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研究分析我县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现状和趋势,为应急和处置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参与应急指挥工作的决策。
2.4 执行机构和职责分工
2.4.1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包括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组织、处理等工作,包括:
(1)提出并组织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技术的培训与演练;
(3)对突发事件组织调查和风险评估;
(4)对突发事件组织进行损失评估;
(5)对事件发生后的恢复重建提出解决方案。
2.4.2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食品安全法》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4.3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的建设计划。
2.4.4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应急处置资金预算进行审核,落实应由本级负担的应急工作资金。
2.4.5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按照《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所辖地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实施检验检疫、项目检测和监督管理,对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核查,防止有害转基因产品的传入和传出。
2.4.6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攻关研究。
2.4.7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环境安全检查。
2.4.8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对进入流通环节的转基因产品实施货物下架、查封、扣押和销毁处理。
2.5 应急联动机制
县应急指挥部和全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在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分工,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县、乡两级都要按要求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相关组织机构,分级响应,协调联动。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与相邻市、县在应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方面的合作,信息共享,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
总体要求:对于每一个特定的转基因生物,其基因操作要求在相适应的安全级别实验室内进行;对于每一个特定的转基因生物在进行试验之前,报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厅审查,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后才能进入释放试验;每个安全评价申请,在申报书中都有特定的应急事故处理措施。对于已商业化的转基因生物,一旦出现重大事故,立即销毁所有产品,并对所应用区域进行封锁和监控。
3.1.1 研究、试验阶段的安全控制措施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的单位,在实验室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四个不同阶段,要严格按照本预案附录8.3的规定,认真落实好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3.1.2 进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
从境外引进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生产和加工原料的,引进单位必须向农业农村部提出进口申请,填写安全登记表,并按规定进行标识,提供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方可引进。
3.2 重点监测地区和监测对象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情况实行定期监测和报告制度。我县的重点监测地区和监测对象为:
农业农村部批准在我县实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项目;
从事转基因大豆进口加工的企业;
各转基因抗虫棉种植。
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的单位、转基因大豆进口加工企业落实安全控制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时对转基因抗虫棉集中种植区的非目标生物、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进行认真观察,做到准确监测,科学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3 事件报告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是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或事件隐患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凡确认有疑似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24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 预警
3.4.1 事件级别确认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疑似突发事件报告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投入工作,在2小时内召开全县局际联席会议,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诊断,并报请省农业农村厅应急指挥部对疑似事件进行调查复核,根据专家调查和实验室鉴定的结果,由省应急指挥部报农业农村部应急指挥部批准,最终确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级别。
3.4.2 事件公布
信息发布要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重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一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信息发布内容须经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本县需对外发布的信息内容须报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意。
3.4.3 情况通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确认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尽快将事件发生公告印发可能涉及的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4 应急响应与行动
4.1 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一般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时,在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启动本《预案》和市应急指挥部,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应急响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县农业农村局主管副局长作为召集人,召开全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研究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意见。县应急指挥部专家组要在最快的时间内到达事件发生地现场,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技术规程》。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乡镇应急组织机构,落实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议定的决策意见,实施专家咨询组提出的应急处置措施。
4.2 应急处理措施
一旦发生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发生地乡镇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强制封锁现场(试验点和研发实验室),销毁试验材料,进行全方位的环境监测,可采取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多种措施。紧急情况下,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从事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的单位或个人,发现转基因生物扩散、残留并造成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
对于转基因生物试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立即封闭试验区域,对事故点的场所、废弃物、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对试验生物迅速销毁;组织专家查清原由;对周围一定距离范围内的植物、动物、土壤和水环境进行监控,直至解除封锁。对于人畜共患的转基因动物用微生物,应对事故涉及的当事人群进行强制隔离观察。对于研发检测试验室作类似处理。
对转基因生物造成人体中毒、过敏等伤害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停止该种转基因生物的试验、生产、进口和销售。
对于同一种转基因生物,若县外发生重大安全问题,我县应采取应急措施,责令有关单位停止试验、生产、进口和销售。
4.3 应急结束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危险因素消除后,报请省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对事件发生现场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和监测报告。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确定是否解除应急状态。将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件发生地乡镇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作好善后处置工作,稳定生产、生活秩序,对突发事件中的人员损伤和财产损失,要按规定予以救助、补偿或补助。
5.2 恢复重建
事件发生地乡镇对生物安全事故造成的灾害损失、重建能力等进行评估后,要及时制定计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对事故影响严重的地区,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可接受企业和个人捐助,对资金和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及时发放,做好登记和监督,严禁挪作他用。
5.3 调查总结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协助省农业农村厅对事件发生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事件处理经验、防范措施和改进应急响应的建议等提出书面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报告由省应急指挥部上报农业农村部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报告由省应急指挥部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采集制度,并与各乡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专门电话(0318- 7524305),专人负责,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县、各乡镇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机构和3名以上管理人员,加强人才的培养,建立高素质的行政执法管理和专业技术队伍。
6.3 经费保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纳入县财政预算。重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所需经费要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一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划分分级负担。县级应负担的经费由县农业农村局列入部门预算或由部门预算调剂解决,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县财政局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支出的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追加县农业农村局部门预算。
6.4 技术保障
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依托农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农业农村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预警、预报、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提出适合我县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防控技术措施。
6.5 监督检查
由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各乡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6.6 责任与奖惩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物理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物理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在实验区外的生存及扩散,如设置栅栏,防止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从实验区逃逸或被人或动物携带至实验区外等。
化学控制措施,系指利用化学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如生物材料、工具和设施的消毒。
生物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生物措施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以及限制遗传物质由转基因生物向其他生物的转移,如设置有效的隔离区及监控区,清除试验区附近可与转基因生物杂交的物种,阻止转基因生物开花或去除繁殖器官,或采用花期不遇等措施,以防止目的基因向相关生物的转移。
环境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环境条件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繁殖、扩散或残留,如控制温度、水分、光周期等。
规模控制措施,系指尽可能地减少用于试验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数量或减小试验区的面积,以降低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广泛扩散的可能性,在出现预想不到的后果时,能比较彻底地将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消除。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安平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318-7524305。
根据本预案,各乡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事件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件
发生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发生地点:____乡(镇)____村
情况描述: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乡(镇)____村发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对农业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中毒、过敏人数___人,死亡人数____人,经济损失达____万元。
报告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报告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8.2 信息发布格式
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件的公告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乡(镇)____村发生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对农业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中毒、过敏人数___人,死亡人数____人,经济损失达____万元。
特此公告。
安平县农业农村局
年 月 日
8.3安全控制措施
8.3.1实验室控制措施
(1)安全等级I控制措施
实验室和操作按一般生物学实验室的要求
(2)安全等级II控制措施
实验室要求:除同安全等级I的实验室要求外,还要求安装超静工作台、配备消毒设施和处理废弃物的高压灭菌设备。
操作要求:除同安全等级I的操作外,还要求:在操作过程中尽可能避免气溶胶的产生;在实验室划定的区域内进行操作;废弃物要装在防渗漏、防碎的容器内,并进行灭活处理;基因操作时应穿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将工作服等放在实验室内;防止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生物如昆虫和啮齿类动物进入实验室。如发生有害目的基因、载体、转基因生物等逃逸、扩散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实验室安全控制措施,还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的有关规定。
(3) 安全等级III控制措施
实验室要求:除同安全等级II的实验室要求外,还要求:实验室应设立在隔离区内并有明显警示标志,进入操作间应通过专门的更衣室,室内设有沐浴设施,操作间门口还应装自动门和风淋;实验室内部的墙壁、地板、天花板应光洁、防水、防漏、防腐蚀;窗户密封;配有高温高压灭菌设施;操作间应装有负压循环净化设施和污水处理设备。
操作要求:除同安全等级II的操作外,还要求:进入实验室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批准;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在更衣室内换工作服、戴手套等保护用具;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沐浴;不准穿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工作服必须经过高压灭菌后清洗;工作台用过后马上清洗消毒;转移材料用的器皿必须是双层、不破碎和密封的;使用过的器皿、所有实验室内的用具离开实验室前必须经过灭菌处理;用于基因操作的一切生物、流行性材料应由专人管理并贮存在特定的容器或设施内。
安全控制措施应当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执行。
(4)安全等级IV控制措施
除严格执行安全等级III的控制措施外,对其试验条件和设施以及试验材料的处理应有更严格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当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执行。
8.3.2 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控制措施
(1)安全等级I的控制措施
采用一般的生物隔离方法,将试验控制在必需的范围内。部分转基因生物田间隔离距离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IV表1。
(2) 安全等级II的控制措施
采取适当隔离措施控制人畜出入,设立网室、网罩等防治昆虫飞入。水生生物应当控制在人工水域内,堤坝加固加高,进出水口设置栅栏,防止水生生物逃逸。确保试验生物10年内不致因灾害性天气而进入天然水域。对工具和有关设施使用后进行消毒处理。
采用一定的生物隔离措施,如将试验地选在转基因生物不会与有关生物杂交的地理区域。采取相应的物理、化学、生物学、环境和规模控制措施。
试验结束后,收获部分之外的残留植株应当集中销毁,对鱼塘、畜栏和土壤等应进行彻底消毒和处理,以防止转基因生物残留和存活。
(3) 安全等级III的控制措施
采取适当隔离措施,严禁无关人员、畜禽和车辆进入。根据不同试验目的配备网室、人工控制的工厂化养殖设施、专门的容器以及有关杀灭转基因生物的设备和药剂等。对工具和有关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处理。防止转基因生物被带出试验区,利用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消灭与试验无关的植物、昆虫、微生物及啮齿类动物等。
采取最有效的生物隔离措施,防止有关生物与试验区内的转基因生物杂交、转导、转化、接合寄生和转主寄生。采取严格的环境控制措施,如利用环境(湿度、水分、温度、光照等)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在试验区外的生存和繁殖,或将试验区设置在沙漠、高寒等地区,使转基因生物一旦逃逸扩散后无法生存。严格控制试验规模,必要时可随时将转基因生物销毁。
试验结束后,收获部分之外的残留植株应当集中销毁,对鱼塘、畜栏和土壤等应进行彻底消毒和处理,以防止转基因生物残留和存活。
安全控制措施应当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执行。
(4) 安全等级IV的控制措施
除严格执行安全等级III的控制措施外,对其试验条件和设施以及试验材料的处理应有更严格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当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执行。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及其产品的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控制措施,还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的有关规定。
安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