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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时间:2021年06月01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anpingnongye点击:

安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动物疫情应对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本县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衡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重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

4)非洲猪瘟在15日内,本省及其他省发生疫情并流行;

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5个以上、不足10个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行政区域或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的。

5)非洲猪瘟在15日内,全省1个以上(含)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在我省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首次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6)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

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8)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区内,5个以上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5)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一般动物(Ⅳ级)疫情,对于较大(Ⅲ级)和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和应对工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衡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执行。

(五)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县农业农村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由政府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县农林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应急办、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文广新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根据县政府和市兽医主管部门的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毗邻县市通报疫情;紧急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督导各级各部门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向县政府领导汇报疫情信息和疫情处置工作动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县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向市级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县委宣传部: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对外发布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的采访活动。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县级储备防疫物资的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社会秩序,配合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境内外各界捐助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县级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监督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

县交通局: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及有关的物资、药品和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输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时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县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保证对京津等地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正常供应。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人员防护措施的指导以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的规定,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而后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文广新局:负责做好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疫病的科学普及及各种宣传发动工作。

  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乡镇和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县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三)专家委员会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县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负责设置本县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措施;

2.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 参与本县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 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应急处理机构

1.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按照职责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2. 动物检疫监督机构: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以及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县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二)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当立即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医实验室;县农业农村局;县级政府。

  (2)责任报告人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公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等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 报告形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国际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 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须立即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两名以上具有规定资格的兽医专业技师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

  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等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 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和疫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发展的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的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乡镇政府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县农业农村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突发(Ⅲ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县政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衡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县政府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县政府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

  (2)县农林局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农业农村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农业农村局的职责履行相应的职责。

3)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的职责。

4)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三)安全防护。

  1.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1)疫区工作人员应配备严密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药品和便捷消毒等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

2)受威胁区工作人员应配备加强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药品和便捷消毒等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

3)执法人员应配备加强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工作服装并配备执法标志及相应的防护药品和便捷消毒等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

4)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严密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药品和便捷消毒等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四)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五)新闻报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并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省、市、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县农林局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向省农业厅报告。

  上级县农业农村局可以根据下级县农业农村局的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护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当上报县政府,并抄送省农业厅。

  (二)奖励。县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三)责任。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偿。因扑灭或者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五)抚恤与补助。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六)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七)社会救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境外捐赠。

  民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

  县政府应当对救助捐赠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的落实。

  六、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畜牧兽医)、卫生计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应当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传真等予以优先待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管制工作。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 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建立由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卫生计生、工商和市场监管、交通和武警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2.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业(畜牧兽医)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工作。

  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 物资保障

  农业(畜牧兽医)应当按计划和县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应急用交通运输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更新。

  6. 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按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财政部门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与县农林局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当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动物福利、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培训和演习。

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应急预案。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七、有关方案和预案的制定

  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

  各乡镇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八、附则

本预案由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牵头制定,由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本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修订。

 

 

 

 

 

                             安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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