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
关于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冀农管发【2015】12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农业(牧)局,邢台市、邯郸市委农工委:
为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建设,提升全省家庭农场规范化水平,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定于2015年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场”)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和方式
通过开展省级示范场创建活动,培育扶持一批规模适度、生产规范、管理科学、效益明显的示范家庭农场,在发展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供给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带动全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本次拟创建省级示范场200家。
活动采取名额分配、差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
二、申报范围和名额
在工商部门以“**家庭农场”注册满2年或注册未满2年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满3年并在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种植、养殖、种养结合等各类家庭农场均可申报。各地以2015年三季度末农经统计的家庭农场注册数量为依据,按照30:1的比例进行申报,发展速度较快的市最多不超过40个,省直管县(市)各3个。本次申报过程中应将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数量控制在总申报数量的70%以上。
三、创建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底前)
各地要认真组织对家庭农场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名录,从中确定符合条件的创建对象。
(二)指导申报阶段(7-10月)
各地要按照省级示范场规范建设标准,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认真筛选,拟定申报参加省级示范场评审名单,于10月15日之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申报材料。
(三)评定阶段(11-12月份)
省农业厅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打分排序,综合考量后确定省级示范场名单,并在河北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认。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对家庭农场组建情况、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进行认真分析,开展分类指导,积极帮助家庭农场解决示范农场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县(市、区)要按照谁上报,谁审核,谁负责的要求,分级负责,把好质量关,对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严格审查,各县(市、区)对拟申报的家庭农场要实地考察,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
(三)实行动态监测。为了更好地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市、县(市、区)要对所属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测,每一年评定一次,对监测评定合格的,继续作为省级示范场,不合格的上报省农业厅取消其示范场资格。
(四)落实优惠政策。各级财政专项补助、涉农资金项目优先安排省级示范场。
2015年3月30日
河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示范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常年雇工指在家庭农场受雇期限年均9个月以上或按年计酬的雇工)。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且收入水平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
(四)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且相对稳定;
(五)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 认定标准:
(一)符合家庭农场基本条件,并以“**家庭农场”名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二)经营规模适度。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100-30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300亩-6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50亩,露地蔬菜达到50亩-100亩,其他作物,种植名、优、特水果、中药材等30亩-50亩,花卉类20-50亩。
养殖业:生猪:自繁自养商品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圈舍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牛: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圈舍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圈舍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兔:基础母兔存栏300只以上或商品兔年出栏10000只以上;圈舍150平方米以上。鸡: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商品鸡10000只以上;蛋鸡舍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商品肉鸡300平方米以上。
渔业:从事渔业生产的,滩涂及淡水养殖面积50亩以上,海水养殖面积200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
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三)流转规范。家庭农场用地应是依法承包或者依法流转获得的土地。流转的土地必须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低于5年,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剩余期限。土地流转信息必须通过省级农经管理网络信息平台“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公布。
(四)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配套设施、设备。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从事种植业的家庭农场具有基本的农业机械和生产设施,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具备基本的防灾抗灾能力;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备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建立完整的生产、防疫档案;从事种养结合型的家庭农场要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五)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
(六)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和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销售市场等主体建立产销关系,生产的农产品基本实现订单式销售。
(七)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八)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
(二)证明材料(家庭农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四)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五)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七)“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八)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九)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五条 认定和管理: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严格标准、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各市、县(市、区)推荐的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河北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发文确认。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三年认定一次。
(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存优去劣。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后,每年监测一次。监测内容为以上认定标准。对监测合格的,继续作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家庭农场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1.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