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河北省2021年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试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滨湖新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办,阜城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为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省农业农村厅下发通知,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省级规范化建设试点申报推荐工作。为做好我市申报推荐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分配我市名额,在全市范围内选择20家农民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试点。农民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围绕合作服务、利益联结、民主管理、规模经营、注重效益五个方面标准开展规范化建设试点,其中重点是利益联结和民主管理两个关健环节。
(一)搞好合作服务。适应农民合作社由单一生产经营向从事多种经营和服务的综合性发展方向,鼓励引导农民合作社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链条服务,依托当地自然或传统资源优势拓宽服务领域,解决单个农户办不好、办不了、办了不合算的事情。支持农民合作社选准优势产业,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制定生产标准,开展生产技术培训,全程技术指导;支持合作社创建品牌,统一加工包装,线上线下结合开展营销;支持合作社结合民间工艺、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整合优化体验服务、提升餐饮住宿水平。
(二)加强利益联结。通过盈余返还机制形成合作社与农民紧密的共同利益联结机制。一是健全成员账户。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合作社要为每位成员设立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作为成员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成员退社时,要以其成员账户为依据返还公积金份额和利润。二是成员交易与非成员分别核算。与成员的交易需要按交易量向成员返还盈余,与成员交易遵循的是成本原则,与非成员交易则随行就市。三是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四是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原则上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三)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挥“三会”作用。落实议事决策制度,通过发挥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的作用,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重要生产经营活动、选举和表决等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
(四)推动规模经营。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鼓励农民合作社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统购统销、统防统治、统耕统种等全程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化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依托区域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培育发展一批起点高、规模大、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合作社联合社。
(五)注重提高效益。支持农民合作社依靠科技,引进新特优品种和技术,开展产加销一体化经营,获取更多产业链后移产生的附加值。鼓励引导合作社发展体验农业、智慧农业、旅游农业等新业态,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开展“两品一标”认证,进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支持合作社开展直销直营,开展农校对接、农企对接、农超对接,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洽谈会,拓宽销售渠道。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电子商务,促进适销畅销。
二、推荐程序
(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一定基础的农民合作社进行申报推荐。采取差额方式推荐,每县市区申报推荐2-3家。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审核本地试点合作社相关情况,填写规范化建设试点推荐名单统计表(附件1)、试点合作社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20年11月21日17点前,将盖章版和可复制版发送至邮箱hsncgg@163.com。市农业农村局在审核各县市区试点合作社推荐材料基础上进行研究,择优确定20家报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试点名单。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试点合作社进行全程跟踪指导,每个试点合作社应明确一名专职辅导员,做好政策宣传、规范运营、培育提升等指导服务工作,促进规范提升。要制定试点推进方案,建立任务清单,明确牵头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协调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试点推进方案报市备案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县市区要把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协调落实对合作社人才、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政策,财政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符合示范社标准的试点单位,优先参评相应等级示范社。
(三)材料真实有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全面。数据要与有关部门公布或核准的数据相吻合,相关情况要确保真实可靠。同时,申报合作社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无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四)及时总结经验。各县市区要注重总结在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试点推进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2021年12月底前,对本年度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联 系 人:骆冬洁
联系电话:2230060
附件:1. 2021年河北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试点推荐
名单统计表
2. 农民合作社规范化试点基本情况统计表
衡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