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2013】68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发展家庭农场,有利于在坚持农户经营特性基础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增强农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确保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为深入贯彻2013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加快法人农业、规模农业和科技农业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强市建设,现就推进家庭农场发展提出如下
意见:
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按照现代农业规模化、组织化、集约化和生态化的发展要求,坚持“群众自愿,因势利导,强化扶持,示范带动,有序推进”的发展思路,加强统筹协调,探索发展模式,推动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确保粮食安全,确保农业增产,确保农民增收,确保农村稳定,促进现代农业强市建设。
(二)任务目标。2013年,全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突破500家;2015年,全市家庭农场总数达到1500家;2020年,全市家庭农场总量突破5000家,成为全市农业经营的主体力量。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立足现有基础,依托培育发展特色主导产业,以种植业、养殖业、种养结合为重点,加大扶持力度,力争率先突破。二是坚持创新引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在发展形式、发展内涵、扶持政策、社会化服务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全力推动家庭农场发展。三是坚持有序推进。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尊重规模经营和家庭农场的发展规律,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选准主导产业,完善经营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实现农民增收致富。
二、加快工商注册登记和认定
市、县农牧、林业、工商部门要研究家庭农场认定程序,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研究制订工商注册登记办法、各产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业务培训,搞好预审备案,引导符合条件和通过认定的家庭农场在工商部门注册。工商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放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条件,实行免费登记,实现农户向法人转变。注重发展示范性家庭农场,鼓励家庭农场实行规范化管理、发展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加工和品牌创建,全方位提升农业经营效益。
三、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激励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鼓励土地向家庭农场集中,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稳定地源。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利用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平台,加强硬件设施建设,保障服务机构正常运行,切实提高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水平,确保其正常开展收集和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资格审查和经营监督、流转价格评估和咨询、合同签订指导、流转登记备案、纠纷调解等服务,依法规范家庭农场土地流转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位一体的家庭农场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县级仲裁机构的硬件和软件建设,确保依法开展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权益。
四、强化对家庭农场的资金和项目扶持
(一)按照“谁种地谁享受补贴”、“谁养殖谁享受补贴”的原则,落实好种粮直接补贴和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畜牧良种补贴、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动物防疫补助等强农惠农政策,农机购置补贴向家庭农场倾斜。各县市区要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一定补贴,扶持家庭农场发展。
(二)整合各类支农项目,优先安排示范性家庭农场承担各级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如优质粮食工程、农村建设国债项目、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粮油高产创建、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农作物病虫害防控、“菜篮子”产品生产、农业科技入户、“一村一品”示范基地和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等,为示范性家庭农场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分行业建立家庭农场名录,在安排各类农业项目和支农资金时,从名录中择优申报。
(三)鼓励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落实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政策。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直接用于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直接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四)通过补助和贴息等形式,鼓励各类金融、保险机构为家庭农场提供信贷支持、保险服务,适度调整贷款期限及额度,增加农业保险品种。
(五)优先把家庭农场经营者作为“阳光工程”培训对象,开展农业职业技能、农业创业、农业专项技术等培训,提高家庭农场人员素质,增强生产经营能力,着力培育一批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场主。对于转出土地的农民,根据其就业意向,优先安排实用技术免费培训。
(六)鼓励大学毕业生承包农村土地创办家庭农场或到家庭农场就业,组织他们参加创业培训,提供政策、项目、技术服务等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补助。
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全力抓好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测“三位一体”的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发挥其为规范化家庭农场服务的主导作用。大力扶持和有效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服务队等多种经营性服务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开展农业生产性全程服务和专业化服务。把专业化病虫害统防统治和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建设作为突破口,培育典型,带动多元化服务组织的发展。抓住国家将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活动的机遇,主动对接,积极争取,引导其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拓展家庭农场产品营销渠道,鼓励家庭农场与各类展销会、农贸市场、超市对接,建立家庭农场购销网络,鼓励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及城市直销店。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
段时期农业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农牧、林业、工商、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家庭农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牧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土地流转,发展家庭农场的全局性工作。农牧、林业部门作为家庭农场的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工作动态,为家庭农场提供农林政策、法律、技术、信息等服务;财税部门研究积极的鼓励扶持政策,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对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按政策实行税收减免,对其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给予税收优惠;工商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研究完善登记办法;金融保险部门要针对农业经营的特性和家庭农场的特点,制定完善抵押、质押等相关信贷办法,拓宽各类农、林保险险种及覆盖面,进一步探索农村家庭农场保障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相关扶持、服务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形成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强大合力。
附件:衡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2013年9月30日
附件:
衡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示范性家庭农场根据规模、纯收入等指标,分为小型家庭农场、中型家庭农场和大型家庭农场。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达到相应标准(附表)。
第一条 经营者应是本地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自然人,家庭农场主年龄应在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第二条 有专业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者乐于接受农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农场用地除自有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外,其它为流转土地。全部利用土地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年限不低于5年。
第四条 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账簿和生产经营相关制度。
第五条 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达到本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
第六条 本标准由市农牧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衡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产业类型
|
指标
|
小型农场
|
中型农场
|
大型农场
|
种
植
业
|
粮棉油、露天瓜菜
|
面积(亩)
|
50—100
|
100—200
|
200以上
|
纯收入(万元)
|
5以上
|
10以上
|
20以上
|
设施农业(中棚以上)
|
面积(亩)
|
10一20
|
20—40
|
40以上
|
纯收入(万元)
|
5以上
|
10以上
|
20以上
|
果树
|
面积(亩)
|
20—40
|
40—80
|
80以上
|
纯收入(万元)
|
5以上
|
10以上
|
20以上
|
苗木
|
面积(亩)
|
20—40
|
40—80
|
80以上
|
纯收入(万元)
|
5以上
|
10以上
|
20以上
|
养殖业(占地面积10亩以上)
|
生猪
|
年出栏(头)
|
300—500
|
500—1000
|
1000以上
|
纯收入(万元)
|
5以上
|
10以上
|
20以上
|
肉禽
|
年出栏(只)
|
3万—5万
|
5万—10万
|
10万以上
|
纯收入(万元)
|
5以上
|
10以上
|
20以上
|
蛋禽
|
存栏(只)
|
4000—10000
|
10000—20000
|
20000以上
|
纯收入(万元)
|
5以上
|
10以上
|
20以上
|
衡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养殖业(占地面积10亩以上)
|
特种养殖
|
年产值(万元)
|
20—50
|
50—100
|
100以上
|
纯收入(万元)
|
6以上
|
15以上
|
30以上
|
肉牛
|
年出栏(头)
|
50—100
|
100—200
|
200以上
|
纯收入(万元)
|
5以上
|
10以上
|
20以上
|
奶牛
|
年存栏(头)
|
300—500
|
500—1000
|
1000以上
|
纯收入(万元)
|
90以上
|
150以上
|
300以上
|
肉羊
|
年出栏(只)
|
300—500
|
500—1000
|
1000以上
|
纯收入(万元)
|
5以上
|
10以上
|
20以上
|
种养结合
|
面积(亩)
|
40—80
|
80—160
|
160以上
|
纯收入(万元)
|
5以上
|
10以上
|
20以上
|
注:表中各项数据,以上下限范围表述的,均不含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