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通知》(衡政办〔2014〕12号)精神,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扎实开展全市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规范全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按照全市发动、分级开展,主体自愿、动态管理原则进行。根据衡政〔2013〕68号和衡政办〔2014〕12号文件明确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各县市区因地制宜组织创建和择优推荐,每年组织推荐确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农牧局负责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管理,开展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审,做好相应的监测和扶持服务工作。
第二章 创建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 参加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必须是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专业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资质。农场主为农民身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有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行业许可要求的须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合格证;有生产经营场所,悬挂与工商注册名称一致的名牌。
(二)有技能。农场主有3年以上的农业生产经历,稳定、专业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先进科技应用面达到90%以上。
(三)有规模。经营土地成方连片,流转或承包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不超过二轮延包期限,并签订规范的合同;规模下限是当地县级农业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参加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的,经营规模需达到衡政〔2013〕68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
(四)有设施。农田、养殖等基础设施完善;有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
(五)有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账簿,能真实反映生产经营状况;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场实际的生产控制措施和技术操作规程,按照农场有关制度和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生产台账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的优先;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
(六)有效益。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同行业当地一般农户平均水平20%以上;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收入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
对从事粮食生产、农牧结合经营的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第六条 申报创建的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表1);
2.营业执照和农场主身份证;
3.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和清册;
4.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5.农场生产经营收支核算账簿或财务会计报表;
6.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7.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8.县市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文件;
9.其他证明材料。
县级审查时,2—9项需提供原件;上报申报材料时,1、8项为原件,其余为复印件。
第三章 创建程序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每年6月底前由具备创建条件的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市区农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县市区农牧(农业)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据本办法规定择优推荐。县市区农牧(农业)局形成文件形式的推荐报告,连同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等申报材料、推荐汇总表(见附表2),于每年7月底前一并上报市农牧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市农牧局不单独受理家庭农场自行申报的材料。
第八条 市农牧局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衡水市农牧局网站和《衡水日报》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牧局提请市政府授予“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家庭农场所属县市区对照标准每年复查一次,并向市农牧局报市家庭农场监测表及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3.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二条 加大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支持力度,有关农业发展项目向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倾斜;同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中起示范带动作用。
附表1
衡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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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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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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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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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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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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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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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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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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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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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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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养殖规模
(亩、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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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
面积/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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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等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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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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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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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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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支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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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净利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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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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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企业、合作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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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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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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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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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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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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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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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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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雇工人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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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工工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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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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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业部门推荐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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