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5年04月07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anpingnongye点击:次
衡水市农牧局
关于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农牧(农业)局,工业新区农村工作办公室、滨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通知》(衡政办[2014]12号)要求,引导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规范健康发展,在全市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
当前,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的趋势日趋明显,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的问题,亟需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是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是农业部、省农业厅的重要工作部署,是引导家庭农场提升自我发展能力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扶持政策导向性、针对性和效能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通过扎实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带动全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二、明确任务目标
落实中办发〔2014〕61号、衡政办〔2014〕12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工作报告工作部署,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继续把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的重点,逐级建立家庭农场名录,发挥典型引领带动作用,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 2015年全市新增工商注册家庭农场1000家,培育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100家(任务分解见附件1)。各县市区创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任务为已注册家庭农场数量的10%。
三、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的基本要求
全市范围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流转或承包获得土地方式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从事种植或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家庭农场,均可参与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市、县两级联创、梯次推进的方式,参加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的对象,须从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中择优推荐。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优先考虑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鼓励和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和农牧结合经营。具体创建活动遵照市农牧局制定的《衡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见附件)执行。
各县市区要尽快研究制定创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办法,搞好宣传和发动,引导家庭农场规范发展,改善经营管理,动员家庭农场自愿积极参与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做好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的组织、评审、筛选推荐和管理工作,认真核实申报材料,确保真实、可靠,严格标准、程序和时间要求,加强对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动态管理。
衡水市农牧局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