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衡政办[2014]15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快现代农业强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开展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冀发[2014]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冀政办[20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市委三届五次全会以及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综合配套改革为统领,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户生产经营主体地位为基础,以确保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进农民利益为目标,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科学引导土地流转为着力点,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动力,提高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标准化水平,积极推进土地流转改革试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强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鼓励农民采取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等形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土地流转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妥善处理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破坏耕作层,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以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防止破坏耕地等侵害农民长远利益的行为发生。遵循市场规律,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妨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3、坚持管理规范、健康有序。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行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制,健全制度,规范流程,严格关键环节,促进公平交易,妥善化解纠纷,确保土地流转健康有序。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导向,与农业区域布局和资源利用规划、主导产业培育相结合,引导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不得搞强制推动、一刀切,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鼓励整村整组集中连片流转,对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可以在协商一致、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调换解决,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包办代替等方式,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基本目标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公开市场,形成规范有序、信息快捷、网络健全、公平合理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把土地流转服务纳入基层公益服务项目,以县、乡农经管理机构为依托,按照“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办公设施、有健全的工作制度、有必要的工作经费”的标准,建立健全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提供政策法规宣传、信息收集发布、资质审查、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备案及鉴证、经营监督、纠纷调处等覆盖土地流转全程的服务。村级设土地流转信息员,定期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报送土地流转信息。
培育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引导鼓励承包土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和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租赁等方式,发展土地合作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农产品基地,发展规模经营;着眼于服务和带动农民,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通过流转土地投资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和现代农业园区,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利用好社会投资和国家财政项目投资流转农民土地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促进高效农业园区化、规模化,力争到2017年,土地流转率达到34.7%;2020年,土地流转率达到41.3%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规范土地流转管理机制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和工作规程,确保流转规范有序。重点抓好以下制度落实:
1、实施土地流转合同制。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对达成土地流转意向或协议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供河北省农业厅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双方平等自主协商,依法建立合理的流转关系和利益关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就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与流转土地相关联的惠农政策补贴归属及其他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持有一份,报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各一份。
2、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要及时予以办理,不得强制要求流转双方进行流转合同鉴证。在开展鉴证工作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要及时提供咨询,帮助纠正。
3、实行委托流转协议制。尊重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转出土地的农户与受让方直接形成的土地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村级组织作为中介或协调组织流转的、农户自愿委托村级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流转的,均须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书面委托协议。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流转合同应当由农户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未经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4、建立流转备案登记制。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对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及时引导其向县级政府申请登记。土地流转受让方以转包、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应当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企业或个人等经营者与村集体签订非家庭承包或流转合同的,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私自进行流转;如需进行流转,土地经营者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县、乡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要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健全经营主体档案,配合金融办、金融机构等探索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具体办法,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支持。
(二)完善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
按照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总体要求,各县市区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健全调解仲裁机构和队伍,县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乡镇、村要建立调解组织。切实加强调解仲裁机构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完善调解仲裁程序、调解仲裁方法和调解仲裁制度,组织开展调解仲裁人员培训,确保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政府法制、司法、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起多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工作沟通机制,健全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司法、信访等多渠道调处纠纷的工作机制,畅通农户诉求渠道,提高调处纠纷能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县市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由人民法院判决的,不再进行仲裁。
(三)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
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分散或规避风险,保护土地转出农户的权益和受让方的持续经营能力。各县市区要从租地资格准入、经营风险控制、土地用途监管等环节,探索加强对企业租赁经营农户承包地规范管理的制度办法。一是探索建立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制度。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流转“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要求,研究建立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制度。对各类企业、组织租赁使用农户承包地,严格农业经营能力审查,着重审查企业资信、技术力量、产业规划、风险防范等情况,规范流转行为,从源头上抑制流转土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二是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控机制。通过推广使用土地流转示范合同,鼓励建立和完善土地租金预付制度。在土地流转面积较大地域,通过县市区政府补助、流入方缴纳等方式,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风险保障金用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出现市场重大风险或经营主体经营不善时,对土地转出农户进行最基本的生活救助、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土地复耕等。三是进一步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研究制定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经营过程的监管办法,有效防范流转土地非粮化。加大执法力度,防止受让方对流转土地掠夺性、破坏性经营和改变土地用途,严肃查处流转后农用土地“非农化”问题。
(四)强化政策扶持和技术服务支撑
1、强化财政资金扶持。在认真落实好国家现有农业补贴政策的同时,县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土地流转。设立农业规模经营专项奖补资金,奖励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符合土地流转政策法规规定、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适当奖补,对以发展粮食生产为主、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给予重点支持。设立专项工作经费,支持保障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和正常运行,落实全省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设工作部署,实现土地流转管理网络化、信息化。
2、强化政策性项目扶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建设项目,优先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菜篮子、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和基础设施、高标准农田、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农机具购置补贴、粮油高产创建等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以及各级新增农业补贴资金要向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农业项目也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规模化农业园区重点倾斜。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在安排农民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和创新项目时,重点扶持规模流转面积在200亩以上的种植业农民合作社。农机深松项目优先由经营面积在500亩以上、成方连片从事粮食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省级农机化发展的财政项目资金可直接用于农机合作组织发展,由年农机作业覆盖面达到2000亩以上的农机合作组织和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家庭农场承担。免费为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种植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资源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强化金融保险支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试点。金融机构要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加大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定和联合授信,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扩大有效抵押担保范围,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积极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用生产设备、地上设施等抵押贷款,推广保单、仓单、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质押贷款。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鼓励探索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组建农业担保机构,并根据财力情况注入相应的资本金,重点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贷款难问题。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在现有农业保险基础上,扩大保险范围,提高保障程度,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缴保费给予补贴。
4、落实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后发展现代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对确需建造农业设施或农业附属设施的,按设施农用地管理程序申报,对符合相关规定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范围内,允许其占用耕地建设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农机具库棚、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所占耕地按农用地管理。
5、强化技术服务支撑。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实施好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双带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等,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村人才培养计划重点,提高其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建立技术员联系制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开展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服务,提高其规模经营水平。根据需要确定培训内容,采取定期集中培训和关键时点现场培训相结合,增强技术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对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县级农业部门和区域站固定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分包,市农业技术专家组巡回服务。支持、指导农机、植保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高效生产和技术服务。在粮食主产区,以建立农机合作组织和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为重点,为粮食生产提供全程服务;在蔬菜等经济作物主产区,以建立农民合作社为重点,着力完善提升生产、科技、质量、流通、销售等服务功能;支持规模养殖场联合成立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饲料供应、兽药配送、排泄物综合利用和屠宰加工等服务;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产品加工仓储运销、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建设中的骨干作用,逐步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体系,做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把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同志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完善推进机制。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组织落实好对流转主体的奖补政策;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扶贫开发、金融、供销等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扶持、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调研,了解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农民合法利益能够有效保障,规模经营主体保持健康发展。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流转市场建立运行及市场监管、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职责,负责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健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经营管理队伍,要落实经费保障,确保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履行好职责。
(三)加强典型培育和宣传推广
各级要培育典型,推广典型,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现身说法,让农民可看、可学,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发调动基层干部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科研单位发展和服务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性。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精选、储备和包装一批要素齐备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园区,加快建设步伐。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推广土地规模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努力营造促进土地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浓厚氛围。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