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十批)使用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2〕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了《安平县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方案》(安农〔2022〕4号),拟决定补助安平县因雪灾受损养殖场(户)14家。
公示期202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13日。对公示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向安平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人:李铭
联系方式:0318-7524305
附件:安平县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方案
安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7日
安平县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方案
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十批)使用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2〕4号)文件精神,分配我县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78万元。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我县养殖业生产自救积极性,确保资金落到实处, 结合我县实际,现拟定我县畜牧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补助标准
1、本次救灾资金,主要用于2021年11月初降雪对养殖场(户)造成损失的,经养殖场(户)自愿申报并由农业农村部门录入“畜牧业灾情调度评估系统”的养殖场(户),对圈舍补修、设施修复加固、畜禽补栏等补助。
补助标准依据上级下达资金总额和参照《畜牧业灾情评估参考标准(2020版)》及各养殖场(户)申报情况进行确定。
2、对受灾的贫困户优先安排救灾补助资金。
二、申报程序
养殖场(户)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现场核实。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
2.申请书(包括:场名、场址、养殖情况、受灾情况、损失内容、损失金额、补助资金用途、是否贫困户等)。
3.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4.受灾、毁损及修复相关佐证材料。
5.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卡账号。
7.贫困户需提供相关证明。
三、资金拨付
县农业农村组织制定《安平县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方案》在安平县农业信息网、安平县农业农村局微信公众号及有关养殖业微信群等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再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各养殖场要保证补贴资金完全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对圈舍补修、设施修复加固、畜禽补栏等与养殖密切相关的支出。若发现有违规使用补贴资金行为,将收回补贴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是农业农村局组织成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受灾情况核查、核算和项目落实等。工作专班要认真履职尽责,在项目申报及验收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是加强救灾资金监管, 专款专用, 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三是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救灾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救灾资金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五、绩效任务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实施,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有效降低畜禽养殖场受灾损失小于10%,资金执行率达到100%,满意度达到 90%以上。
附:2021年安平县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