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执法事项清单(2018)
时间:2018年01月2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anpingnongye点击:次
| 农林局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8) |
| 单位名称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安平县农林局 |
102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结果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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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农林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
资料查验与现场核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结果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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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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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农林局 |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是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三)制定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增量投向监测;(四)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五)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
资料查验与现场核查 |
财务账册、票据、资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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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 |
驾驶操作证件 |
安平县农林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二),第五十二条;《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二)。 |
实地检查 |
是否持有驾驶操作证件;证件是否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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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操作、疲劳操作 |
安平县农林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四)。 |
实地检查 |
是否驾驶操作与驾驶操作证件内容不符合的农业机械;是否驾驶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是否饮酒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患有防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违章载人的;超载;强迫他人违章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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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 |
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件 |
安平县农林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二),第五十条;《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二)。 |
实地检查 |
是否有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等;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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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安全部件 |
安平县农林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实地检查 |
转向、制动、照明等主要安全部件是否齐备有效;转移途中悬挂机具、割台等是否提升到安全位置并锁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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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防护设施 |
安平县农林局 |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实地检查 |
安全防护设施、防火、灭火装置是否完备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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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 |
安平县农林局 |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三)。 |
实地检查 |
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车脱粒机、饲料粉碎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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