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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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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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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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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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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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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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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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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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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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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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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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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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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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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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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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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办理牌、证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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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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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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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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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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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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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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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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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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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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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或使用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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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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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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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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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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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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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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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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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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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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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驾驶、操作证件而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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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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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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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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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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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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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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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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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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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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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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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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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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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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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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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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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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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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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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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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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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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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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操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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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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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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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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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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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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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过期证件、改装发动机、改装拆除安全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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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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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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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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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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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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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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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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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事故隐患农业机械作业的,对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的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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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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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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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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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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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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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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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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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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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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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技术推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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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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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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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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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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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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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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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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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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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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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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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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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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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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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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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9条,标准:冀价行费【20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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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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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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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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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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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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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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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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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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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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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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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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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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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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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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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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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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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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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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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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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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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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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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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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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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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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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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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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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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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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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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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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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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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
20个工作日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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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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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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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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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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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生产及进出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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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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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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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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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
20个工作日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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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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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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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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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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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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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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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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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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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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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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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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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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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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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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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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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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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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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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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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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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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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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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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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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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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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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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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种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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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
单位或个人
|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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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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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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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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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7
|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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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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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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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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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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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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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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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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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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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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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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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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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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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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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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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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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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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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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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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检疫站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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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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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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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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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
|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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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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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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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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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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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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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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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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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林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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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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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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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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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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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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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
|
木材运输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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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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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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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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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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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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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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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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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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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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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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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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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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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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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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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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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
|
对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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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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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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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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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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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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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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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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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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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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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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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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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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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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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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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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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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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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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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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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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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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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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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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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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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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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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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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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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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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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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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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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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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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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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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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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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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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
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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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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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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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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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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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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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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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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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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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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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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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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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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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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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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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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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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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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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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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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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企业违, 反规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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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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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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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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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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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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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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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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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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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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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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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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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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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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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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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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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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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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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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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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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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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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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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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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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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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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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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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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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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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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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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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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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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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
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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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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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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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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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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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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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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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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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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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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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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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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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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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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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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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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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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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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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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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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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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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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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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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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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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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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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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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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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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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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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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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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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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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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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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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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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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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2
|
对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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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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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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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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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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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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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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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44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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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
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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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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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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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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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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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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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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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
单位或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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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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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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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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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
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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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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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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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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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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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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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
单位或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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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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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
单位或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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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50
|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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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
单位或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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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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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1
|
对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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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
单位或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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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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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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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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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单位或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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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53
|
对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单位或个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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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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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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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
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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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55
|
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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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
单位或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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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57
|
对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
单位或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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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58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59
|
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60
|
对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61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62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63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64
|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65
|
对动物诊疗机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66
|
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67
|
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68
|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69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70
|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71
|
对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72
|
对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73
|
对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74
|
对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75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76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77
|
对执业兽医师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78
|
对执业兽医师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79
|
对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80
|
对乡村兽医不按规定区域从业的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81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82
|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83
|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84
|
对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85
|
对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86
|
对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87
|
对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88
|
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89
|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90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91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92
|
对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93
|
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的处罚
|
农林局
|
农经站
|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94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的处罚
|
农林局
|
农经站
|
《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6号)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9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未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各项开支未由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制度审批,,严格审批手续,并接受群众监督的处罚
|
农林局
|
农经站
|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96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
|
农林局
|
农经站
|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97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农林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98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
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证,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农林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099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
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农林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100
|
经营的种子应包装而没
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农林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101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
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农林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102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
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农药的,或者生产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经营无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或者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或者未附具中文说明书以及擅自修改标签、说明书内容的、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农林局
|
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103
|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
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
|
农林局
|
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104
|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
质农药的处罚
|
农林局
|
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105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分装
农药处罚
|
农林局
|
执法大队
|
《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
[1999]第5号)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106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
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农林局
|
执法大队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107
|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
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农林局
|
执法大队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108
|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
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
符的处罚
|
农林局
|
执法大队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处罚
|
0109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
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
签内容的肥料的处罚
|
农林局
|
执法大队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强制
|
011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强制
|
0111
|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强制
|
0112
|
依法对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饲养动物代作处理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强制
|
0113
|
依法对未按规定处理的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代作处理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强制
|
0114
|
依法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代作处理
|
农林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
单位或个人
|
|
|
|
|
|
农林局
|
行政裁决
|
0115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农林局
|
农机监理站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第2号);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9月18日,省政府令〔2013〕第9号)第二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责任并确定损失情况后,负责召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损害赔偿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
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
|
|
农林局
|
行政征收
|
0116
|
育林基金征收
|
农林局
|
林政科
|
《森林法》第八条
|
单位或个人
|
|
销售收入的5%
|
|
|
|
农林局
|
行政征收
|
0117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农林局
|
林政科
|
河北省财政厅、林业局 冀财农【2009】76号
|
单位或个人
|
|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
|
|
|
农林局
|
行政征收
|
0118
|
植物检疫费征收
|
农林局
|
检疫站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6号
|
单位或个人
|
|
(一)调运检疫(二)产地检疫
|
|
|
|
农林局
|
行政确认
|
0119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
农林局
|
农机监理站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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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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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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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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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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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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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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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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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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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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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除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农业机械的号牌和有关证件,以及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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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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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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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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