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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农林局责任清单

时间:2016年02月29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anpingnongye点击: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安平县农林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协调机关日常工作

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安全、信访和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

办公室

 

2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落实并实施省、市各项农机安全生产活动。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3

实施并组织全县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维护农机安全作业秩序,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依法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处理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定期对全县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规范农机安全执法行为。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4

依法对全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审核发

实施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核发牌证、定期检验的业务办理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实施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发证、定期换证的业务办理。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5

负责全县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分析和事故统计上报

参与农业机械事故应急救援和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受理农机事故确认和裁决的申诉。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负责全县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6

组织农机安全生产教育

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的宣传。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开展全县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7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

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政策意见

农经管理站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农经管理站

中办发〔201461

冀办发〔201437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农经管理站

由安平县农经管理站负责

指导种养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农经管理站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研究提出壮大集体经济的政策意见

农经管理站

 

指导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管理

农经管理站

由安平县农经管理站负责

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

农经管理站

由安平县农经管理站负责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及监测

农经管理站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

农经管理站

 

指导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

农经管理站

 

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发展工作

农经管理站

 

8

负责全县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预测预报,及时发布病虫简报;执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防止危险性病虫草害的传播蔓延;负责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负责农作物疫情监测,保护农业生产安全;负责全县突发性、流行性重大病虫害的防治工作;负责植物保护新技术、新农药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负责植物保护技术的培训、咨询、技术指导工作; 及时完成植物保护统计及材料总结工作。

1、认真做好各种病虫草害预测预报,及时发布病虫情报,使测报准确率达95以上,及时率100%

2、做好“一喷三防”物资发放工作,做到补助物资发放及时、准确、到位,不截留、挪用。

3、严格植物检疫程序,做到公正执法。

4、做好植保站项目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国家资金专款专用。

5、做好新型农药、械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安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9

负责全区范围内农药、种子、化肥的生产经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受理种子、农药、肥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代行处罚职责,对违章行为给予罚(没)款处理。

负责全区范围内农药、种子、化肥的生产经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安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受理种子、农药、肥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代行处罚职责,对违章行为给予罚(没)款处理。

安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0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农业产业产品和主要农资产品的假冒伪劣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农资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标准进行查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农业产业产品和主要农资产品的假冒伪劣行为

安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会同有关部门对农资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和标准进行查处

安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1

组织实施由法律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专项整治行动。

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专项整治行动

安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不定期对全县农资门店进行检查

安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2

负责本行行政辖区内国家农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贯彻、执行工作;

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对农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贯彻、执行工作

安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不定期在集市进行农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安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3

拟订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生产机械装备的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拟订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承担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工作;承担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等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化行业管理,提出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指导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监督管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监督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依法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指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牌证发放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发证及事故处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农机规费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指导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农机产品质量管理和农机培训工作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负责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农机化新技术培训、咨询和科普宣传等活动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指导农业机械化生产服务工作,指导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培育和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农机跨区作业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14

负责全县农业生态环境检测;负责全县生态农业建设,承担上级沼气(户用沼气池和养殖基地大型沼气)建设和农村能源建设项目,指导全县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编制县农业科技服务方案;组织开展科技服务活动;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安平县新能源办公室

 

负责新能源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组织、规划、协调和管理监督等政府职能,以及新能源技术推广工作

安平县新能源办公室

 

制定教育培训实施方案,认定培训基地,分解培训任务,加强项目监管和指导,组织项目绩效考核,上报工作总结。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安平县新能源办公室

 

 

按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协助签订项目合同书;搞好项目实施;做好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协助搞好项目鉴定(验收)组织绩效考评工作。

安平县新能源办公室

 

15

负责农作物评价和鉴定

负责全县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的环境鉴定与评价、种苗鉴定与评价、农用物资鉴定与评价、原材料鉴定与评价、产成品鉴定与评价、生产过程监控、环境变化监控。

安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负责全县农田环境的监测和综合分析评价。

负责记录全县农田环境的监测和综合分析评价数据

安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搞好农业环境污染的检查处理、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

包括农药残留检测、硝酸盐和亚砷酸盐含量测定以及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检测;农产品抽检、监督(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的田间抽样)

安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16

负责全县农作物生产布局

农作物新品种、高产高效生产技术的实验研究与示范推广,农作物种子的实验示范,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开展调查研究。

安平县种子管理站

 

为指导全县农业生产提供决策依据

负责全县农作物种子管理,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种子执法。

安平县种子管理站

 

17

负责全县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人才;执行中央校和省校有关办学方针、政策、规定和教学计划,确定我县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宣传招生和就业指导工作;面向农村、培养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水平;面向社会,抓好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协助抓好农业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大中专函教育。

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安平分校编制

 

18

统计上报全县农业基本情况

调查上报全县农业种植结构情况,统计上报全县农作物产量;农作物大面积减产的病虫害及自然灾害的统计上报;主要季节的农情调查上报;农业信息网的维护、更新,提供生产、质量、市场、价格、科技、政策、法规、政务信息等。

安平县农业信息中心

 

19

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承担全县种苗、造林、营林管理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造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碳汇林及生物质能源林的培育;指导全县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林业建设的政策、方针和有关精神,组织拟定有关植树造林方面的地方性政策。

农林科

 

2、制定全县造林绿化发展意见、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并监督执行。

 

3、负责造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安排绿化活动,落实造林任务,组织造林检查、验收、评比。

 

4、总结造林工作,反馈造林信息。

 

5、组织进行造林绿化调研活动及造林技术服务。

 

20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与动态监测。

农林科

 

 

监督植树造林和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指导执行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承担林地林权管理,承办工程建设征占占用林地初审,监督林地征、占用和开发利用工作。

 

组织、监督和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指导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21

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的宣传、落实、拟定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和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办法。

农林科

 

承担林业行政诉讼、复议和听证工作,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

 

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土地、流转工作;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22

承担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的工作责任。承担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承担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的工作责任。

综合执法大队

 

承担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指导森林公安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23

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指导和宏观管理林产工业和林业系统多种经营工作;组织编制申报林果桑花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制定项目造林工程的规划、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工程质量和项目工程信贷资金、配套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全县果品、蚕桑、花卉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产业工作,负责林业产业化工作。

承担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农林科

 

指导森林公安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制定项目(含外资)造林工程的规划,督促工程造林计划实施,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承办局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24

负责全县林业技术推广工作,拟订林果花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工作。指导全县县、乡(镇)林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指导全县果品、花卉行业的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林果花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承担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工作

 

组织开展林果科技培训和科技咨询工作。

 

组织实施林果科研推广项目,对林业推广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牵头林业技术开发试验示范区管理

 

指导全县及各乡(镇)林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和业务工作。

 

成立行业学会(协会),制定学会(协会)章程,宣传、培训、指导全县林业、果树、花卉科学发展

 

25

宣传、贯彻国家、省和市县有关果品质量安全的政策、法规,拟订和实施全县果品质量安全工作规划;指导全县无公害果品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拟订地方性果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指导和监督有关果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

 

拟订地方性果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

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指导全县无公害果品基地认定、产品认证、证书年检工作;

 

指导和监督有关果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

 

按上级要求到果品基地或市场配合省厅进行果品质量例行抽检。

 

26

负责全县森林植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检疫与执法工作

农林科

 

组织和指导全县疫情调查、检疫对象普查和灭疫除害工作

 

 

27

负责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

农林科

 

检查和指导基层测报网点设置

 

制定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定期上报虫情信息,定期发布虫情预报

 

28

负责全县重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防治工程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及组织实施与监督

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农林科

 

制定全县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

 

负责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

 

29

负责全县森防与检疫技术培训、宣传

负责《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宣传

农林科

 

 

负责全县专、兼职检疫员检疫技术培训;负责全县林业有害生物测报、防治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

 

30

负责全县林木种苗的宏观调控、规划和指导,负责统计古树名木普查情况,指导苗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监督林木种苗法律、法规的施行。

负责监督县市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及发放工作。指导全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苗木检验证书和标签等的发放、管理工作。

依法监督和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发布执法监督管理情况通报。

组织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负责全县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质量标准化、质量监督抽查和认证工作。

负责组织全县林木种苗执法队伍建设和协助做好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工作。

配合上级部门组织林木种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上级部门组织林木种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种苗站

 

对全县林木种苗质量、种苗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与管理。

种苗站

 

指导、监督全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苗木检验证书和苗木标签的发放、管理工作。

种苗站

 

对全县苗木生产情况开展调查,进行种苗统计年报。

种苗站

 

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林木种苗相关工作,

种苗站

 

31

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动物及产品检疫;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法及有关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的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决定动物卫生行政处理、处罚;负责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兽药监管执法工作。

 

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动物及产品检疫

 

畜牧动检所

 

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负责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

负责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

受局委托进行兽药的执法工作

32

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

 

畜牧预控中心

 

负责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

负责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

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33

负责淡水养殖商品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负责生产新技术咨询、培训、推广、渔业信息工作;负责全县渔业执法和渔政管理工作,负责渔用药物、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标准监督管理

负责淡水养殖商品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

 

畜牧水产科

 

 

负责全县渔业执法和渔政管理工作

负责渔用药物、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标准监督管理

负责生产新技术咨询、培训、推广、渔业信息工作

34

负责承担兽医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县饲料行业宏观指导和执法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发展饲掌饲料工作的法律、法规,监督实施国家及省饲料行业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负责饲草、饲料行业示范项目及生产基地建设的管理、秸秆开发利用、科技推广及科技培训工作;指导饲料、饲料添加剂、牧草种子、商品草的生产,审核发放饲料生产经营许可证,负责饲料和草地资源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负责全县饲料行业宏观指导和执法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发展饲掌饲料工作的法律、法规,监督实施国家及省饲料行业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畜牧水产科

 

 

负责承担兽医行政管理职能

负责饲草、饲料行业示范项目及生产基地建设的管理、秸秆开发利用、科技推广及科技培训工作

指导饲料、饲料添加剂、牧草种子、商品草的生产,审核发放饲料生产经营许可证

负责饲料和草地资源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35

负责组织制定保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并监督实施;负责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制定、质量安全状况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负责无公害畜水产品标志及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监管;负责监督监测机构依法开展检测工作;负责畜水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和批发市场建立畜水产品质量检测制度的监管;负责畜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信息管理与有关情况的汇总上报

负责组织制定保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并监督实施

负责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制定、质量安全状况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负责无公害畜水产品标志及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监管

负责监督监测机构依法开展检测工作

负责畜水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和批发市场建立畜水产品质量检负责畜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信息管理与有关情况的汇总上报测制度的监管

畜牧水产科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安平县农林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管

公安交警

道路上的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农林局

道路外的安全监管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处理

公安交警

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农林局

道路外发生的事故

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统计上报

公安交警

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林局

道路外发生的事故

4

绿化树种、绿地的病虫害防治

住建局

负责县内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绿化树种、绿地的病虫害防治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森林和林木,其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

 

《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五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的防护林以及国营农牧场、部队营区等区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一律由经营、使用单位负责。

 

 

负责县内公园、广场、街道等园林绿化树种、绿地的病虫害防治

水务局

负责本地区河渠取土、用土范围内的绿化树种、绿地的病虫害防治

交通局

负责省县两级公路两侧范围内的绿化树种、绿地的病虫害防治

工业园区

负责安平县工业园区范围内的绿化树种、绿地的病虫害防治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安平县农林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开展农机质量投诉咨询和受理服务

接受农民等消费者对农机质量与农机维修质量投诉、举报和咨询。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0318-7880028

0318-7524714

2

组织农机技术和知识学习培训

提供农机化技术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农机新机具和新技术培训、农机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等活动。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0318-7880028

0318-7524714

3

开展农机产品鉴定服务,依法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

开展农机产品推广鉴定服务,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安平县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0318-7880028

0318-7524714

4

12.4法制宣传日”

负责《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宣传

农林科

7524636

5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

以美国白蛾、春尺蠖、杨扇舟蛾、杨小舟蛾为主的我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识别及防治技术宣传

农林科

7524636

6

林果技术培训

面对各级林果技术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和广大林果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培训指导服务

安平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7524636

7

林果技术咨询

接受来自社会各界有关林果技术来人、来电咨询服务

安平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7524636

8

果品质量安全宣传

宣传国家、省、市有关果品质量安全的政策、法规

安平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7524636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单位:安平县农林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及作业辅助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时,主要检查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是否持有驾驶证,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疲劳操作等现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有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件;转向、制动、照明等主要安全部件是否齐全有效;转移行驶途中,悬挂机具、割台等是否提升到安全位置并锁好;是否有超载、超速行驶和违法载人等现象;安全防护设施、防火、灭火装置等是否完备有效。

固定作业机械是否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设备是否有漏电现象;安全旋转的运动件连接是否安全可靠,有无松动脱落的危险等。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危险地段是否设有警示标志。

 其他违反农机安全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重要农时季节、节假日等)与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检查(排查)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4项具体措施: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2.检查和验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驾驶操作证件。

3.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4.责令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用指挥手势示意驾驶操作人员靠边安全停放或停止作业。

 (2)向驾驶操作人员敬礼、出示证件,并说明检查的内容。

 (3)对农机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录像、照相。

 (4)向驾驶操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并做相应登记或笔录。

 (5)驾驶操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指出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法规依据,并督促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6)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相关作业人员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解除检查。

 (7)对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解除检查。

 (8)对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罚的,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按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行政处罚(罚款);

2)行政强制(扣押农业机械或操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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