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河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冀农财发〔2020〕15号)、《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通知》(冀农机管发〔202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本着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 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实施。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花生摘果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补贴的报废农机须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要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要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花生摘果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一)达到报废年限的。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花生摘果机报废年限为8年,饲料(草)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
(二)使用年限或累计工作时间不足,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仍然达不到规定技术要求的;
(三)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50的;
(五)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六)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补贴标准
我省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详见附表 1)。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凡是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以省厅公示公布的我市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进行机具报废。
六、操作程序
(一)旧机回收。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对机主信息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确认表》),回收企业须向农业农村局提供报废农机解体销毁前、中、后各电子版照片1张。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县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站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农机监理站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确认表》到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站申请补贴。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个人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不超过5台。
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要求,结合我县农机补贴资金紧张现状,根据“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县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我县按照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可用资金5%~10%的比例用于今年报废更新补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信息公开,阳光操作。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宣
传,积极推行信息公开,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
咨询方式。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改进工作,便民服务。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推行补贴受理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
(四)强化管理,严惩违规。全面规范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业务流程,强化制约机制,严防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罚。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照《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冀农业规〔2018〕5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纪律约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农办发〔2019〕259号)要求进行处罚。
(五)落实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按照农机报废更新补
贴延伸绩效管理,按照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评价体系,客观评价实施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持续提高政策落实效果,强化结果运用。
附件:1.河北省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附件1
河北省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机 型
|
类 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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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马力以下
|
10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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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马力(含)
|
15
|
3500
|
50-80马力(含)
|
15
|
7000
|
80-100马力(含)
|
15
|
10000
|
100马力以上
|
15
|
120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12
|
3000
|
喂入量1-3 kg/s(含)
|
12
|
5500
|
喂入量3-4 kg/s(含)
|
12
|
7300
|
喂入量4 kg/s以上
|
12
|
11000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12
|
7200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2
|
17500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1-2行
|
10
|
3000
|
3-4行
|
10
|
5500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12
|
7200
|
3行
|
12
|
12500
|
4行及以上
|
12
|
20000
|
机 型
|
类 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花生摘果机
|
配套动力7—11kw(不含)
|
8
|
500
|
配套动力11kw及以上
|
8
|
800
|
饲料(草)
粉碎机
|
400MM≤转子直径<550MM
|
10
|
200
|
转子直径≥550MM
|
10
|
400
|
铡草机
|
6T/H≤生产率<9T/H
|
10
|
300
|
9T/H≤生产率<15T/H
|
10
|
500
|
15T/H≤生产率<20T/H
|
10
|
600
|
生产率≥20T/H
|
10
|
1500
|
附件2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回收确认表编号:
机主姓名/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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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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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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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主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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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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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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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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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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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盘(车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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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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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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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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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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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回收企业(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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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注销登记。
农机监理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此栏仅适用于已上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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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一式三联:一联农机回收企业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签注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后,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