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2022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规范做好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河北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冀农财发〔2021〕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
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9〕4号)要求,以
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
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持续提升农机
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
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
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
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范围、规模及种类
2022年省安排我县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规模433万元,实施范围覆盖全县8个乡镇。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对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机具进行补贴,共14大类42个小类156个品目(详见附件2),列入我省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在资金限额内实行补贴范围内补贴机具敞开补贴。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优先补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播种机),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0〕15号)执行。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其中:非牌证管理机具还必须将出厂编号用钢印打印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钢印打印深度要能保证拓印清晰。
我县按纳入省补贴范围的品目按年度执行。补贴资金优先用于上年度超录申请资金兑付,补贴申请按照购机者购机所开具发票时间先后顺序受理。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我县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四、补贴购机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主要操作流程包括:
(一)发布政策信息。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政策等信息。
(二)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购机后索取正式发票,发票上需注明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补贴对象姓名及身份证(或组织机构证)等信息。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三)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规定提交:购机者身份证明、所购置的机具、购机发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其他相关材料。推广使用手机APP(含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补贴申请。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为40万元。在年度内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 110%的,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 13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工作动态栏目及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遵循“谁核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牌证管理机具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的规定,实现核验与审核补贴申领分开。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于需要现场安装的不可移动机具(机组)可提出申请上门现场核验。
(五)补贴资金兑付。农业农村局按时限要求对购机者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于资料通过审核、机具核验无误且经过公示无异议的购机者,农业农村局向财政局提交“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等资料,财政局对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和有关材料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于15个工作日内按财政相关规定下达资金额度,由农业农村局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于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六、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优先保证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七、工作安排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人大、政协、财政、农业农村、市监、水利等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县农业农村局做好政策宣传,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逐台核实;录入购机信息,及时上传购机发票;受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及审核;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审核意见;做好补贴机具牌证管理;做好购机信息档案管理。
县财政局及时做好补贴资金拨付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要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和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的作用。
切实加快补贴资金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在资金限额内实施敞开补贴。补贴对象在当年确定的补贴机具和销售商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具生产企业、产品和经销商。补贴对象购机后带机(不便携带的现场安装机械除外)和相关材料到县农业农村局办理资金申请、机具核实、资金结算等补贴手续。补贴机具实行“先购后补”操作方式,按照“先到先补、资金用完为止”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严格执行《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流程(试行)》,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公示,接受监督。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相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充分发挥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作用,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申请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格式参见附件3),并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及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发布年度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和年度实施情况公告。确保已公布的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有人值班、有效畅通,相关工作电话号码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报告省、市农机主管部门。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纪律约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精神等要求落到实处。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五方面工作措施: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以假发票骗补、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二是加强财政部门监管。县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购机者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三是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以及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四是加强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管理。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市监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是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中的投诉举报处理。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安排专人受理购机者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318-7524305,7583020。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购机者的宣传引导,让购机者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县农业农村局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设政策咨询电话:0318-7880028。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要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到户,让购机者尽早获得补贴实惠。要协调农机生产或销售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县市监、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购机者的反映,受理购机者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购机者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购机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
1、安平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4、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申请表
附件1:
安平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郝 策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 范占想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 杜新菊 县人大财经科科长
张 恒 县政协办公室主任
纪贺显 县财政局副局长
付保卫 县农业农村局二级主任科员
刘子明 县审计局副局长
王 超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树春 县水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范占想兼任。
附件2:
河北省 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4 大类 42 个小类 156 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圆盘犁
1.1.3 旋耕机
1.1.4 深松机
1.1.5 开沟机
1.1.6 耕整机
1.1.7 微耕机
1.2 整地机械
1.2.1 圆盘耙
1.2.2 起垄机
1.2.3 灭茬机
1.2.5 铺膜机
1.2.6 联合整地机
1.2.7 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 播种机械
2.1.1 条播机
2.1.2 穴播机
2.1.3 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 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 免耕播种机
2.1.6 铺膜播种机
2.1.7 水稻直播机
2.1.8 精量播种机
2.1.9 整地施肥播种机
2.2 育苗机械设备
2.2.1 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 营养钵压制机
2.2.3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 栽植机械
2.3.1 水稻插秧机
2.3.2 秧苗移栽机
2.4 施肥机械
2.4.1 施肥机
2.4.2 撒肥机
2.4.3 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 中耕机
3.1.2 培土机
3.1.3 埋藤机
3.1.4 田园管理机
3.2 植保机械
3.2.2 喷杆喷雾机
3.2.3 风送喷雾机
3.2.4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 修剪机械
3.3.1 茶树修剪机
3.3.2 果树修剪机
3.3.3 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 割晒机
4.1.2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 玉米收获机械
4.2.1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 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 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 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3.1 棉花收获机
4.4 果实收获机械
4.4.1 果实捡拾机
4.4.2 番茄收获机
4.4.3 辣椒收获机
4.5 蔬菜收获机械
4.5.1 果类蔬菜收获机
4.6 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6.1 采茶机
4.7 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7.1 油菜籽收获机
4.7.2 葵花籽收获机
4.8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8.1 薯类收获机
4.8.2 甜菜收获机
4.8.5 花生收获机
4.9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9.1 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9.2 搂草机
4.9.3 打(压)捆机
4.9.4 圆草捆包膜机
4.9.5 青饲料收获机
4.10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10.1 秸秆粉碎还田机
4.10.2 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 稻麦脱粒机
5.1.2 玉米脱粒机
5.1.3 花生摘果机
5.2 清选机械
5.2.1 风筛清选机
5.2.2 重力清选机
5.2.3 窝眼清选机
5.2.4 复式清选机
5.3 干燥机械
5.3.1 谷物烘干机
5.3.2 果蔬烘干机
5.3.3 油菜籽烘干机
5.4 种子加工机械
5.4.1 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 碾米机械
6.1.1 碾米机
6.1.2 组合米机
6.2 磨粉(浆)机械
6.2.1 磨粉机
6.2.2 磨浆机
6.3 果蔬加工机械
6.3.1 水果分级机
6.3.2 水果清洗机
6.3.3 水果打蜡机
6.3.4 蔬菜清洗机
6.4 茶叶加工机械
6.4.1 茶叶杀青机
6.4.2 茶叶揉捻机
6.4.3 茶叶炒(烘)干机
6.4.4 茶叶筛选机
6.4.5 茶叶理条机
6.5 剥壳(去皮)机械
6.5.1 玉米剥皮机
6.5.2 花生脱壳机
6.5.3 干坚果脱壳机
8.排灌机械
8.2 喷灌机械设备
8.2.1 喷灌机
8.2.2 微灌设备
8.2.3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
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 铡草机
9.1.2 青贮切碎机
9.1.3 揉丝机
9.1.4 压块机
9.1.5 饲料(草)粉碎机
9.1.6 饲料混合机
9.1.7 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 饲料制备(搅拌)机
9.2 饲养机械
9.2.1 孵化机
9.2.2 喂料机
9.2.3 送料机
9.2.4 清粪机
9.2.5 粪污固液分离机
9.3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 挤奶机
9.3.3 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 水产养殖机械
10.1.1 增氧机
10.1.3 网箱养殖设备
10.2 水产捕捞机械
10.2.1 绞纲机
10.2.2 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 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 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 残膜回收机
11.1.3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 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 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 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 挖掘机械
12.1.1 挖坑机
12.2 平地机械
12.2.1 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 温室大棚设备
13.1.1 电动卷帘机
13.1.2 热风炉
13.2 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 蒸汽灭菌设备
13.2.2 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 拖拉机
14.1.1 轮式拖拉机
14.1.2 手扶拖拉机
14.1.3 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 养蜂设备
15.1.1 养蜂平台
15.2 其他机械
15.2.1 驱动耙
15.2.2 籽棉清理机
15.2.3 水帘降温设备
15.2.4 热水加温系统
15.2.5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7 旋耕播种机
15.2.8 大米色选机
15.2.9 杂粮色选机
15.2.11 秸秆膨化机
15.2.12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13 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14 沼气发电机组
15.2.16 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7 茶叶输送机
15.2.18 茶叶压扁机
15.2.19 茶叶色选机
15.2.20 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21 果园作业平台
15.2.22 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23 秸秆收集机
15.2.24 瓜果取籽机
15.2.25 脱蓬(脯)机
15.2.26 莲子剥壳去皮机
15.2.27 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附件3:
年度 县(市、区、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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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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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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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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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在
乡
(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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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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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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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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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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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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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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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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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数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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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销售价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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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补贴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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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补
贴
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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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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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申请表
姓名(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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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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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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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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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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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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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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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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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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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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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机情况
(不得注明机具品牌和生产厂家,只能填写机型和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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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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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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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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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购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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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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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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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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