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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平县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使用方案》进行公示的公告

时间:2023年04月11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anpingnongye点击:

安平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安平县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使用方案进行公示的公告

各生猪养殖及相关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非省级统筹部分)的通知》(冀财建〔2022〕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安平县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报请县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

 

附件:《安平县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安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6日

 

 


附件:

 

安平县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非省级统筹部分)的通知》(冀财建〔2022〕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使用方案。

一、项目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上级关于“乡村振兴”工作会议精神,以推进我县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充分调动养殖企业、加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养殖企业生态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水平,促进生猪屠宰、熟食加工、预制菜等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延长产业链条。

二、资金使用范围

此次上级下达我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626万元,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与生猪生产相关的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污粪处理、养殖创新、疾病防治,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严禁用于与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为促进我县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完成生猪生产目标任务和提升标准化水平,我县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重点用于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及标准化提升、屠宰加工、熟食制作等建设内容。

申报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营业执照;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有相应环评手续,且粪污处理设施完善(新建场须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土地符合使用条件。

(二)生猪调出大县资金已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根据直达资金管理规定,为达到上级直达资金支出进度要求, 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用于2022年1月1日以后开工至2023年3月30日以前竣工的建设项目。

(三)养殖企业项目建成后新增育肥猪存栏500头或能繁母猪50头以上,加工企业项目建成后对生猪产业具有拉动效应,所建内容应具备现场验收条件且总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

(四)已经获得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请奖励资金支持。如重复申报,将按骗取专项资金处理。

四、项目补贴标准

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内容由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审计,审定项目投资额;对未完工项目和不具备进场现场核实条件的建设内容,不予审定。

项目补助标准:依据上级下达资金总额和各养殖、加工企业审定投资情况确定补贴比例和金额。根据往年防疫资金结合当年使用情况,2023年拟安排50万元防疫资金,用于购置检测试剂等防疫物资。

五、资金拨付流程

(一)由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拟定《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明确支持对象、项目内容、项目绩效、支持方式、补贴标准,报请县政府审批后,通过网站、公告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全县范围内所有符合资金使用方案规定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合作社及相关企业等均可申报。申报时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注明企业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投资情况、项目绩效、项目负责人)、项目预算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建设内容清单等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于2023年4月 日前分别报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各一份,逾期不予受理。

(三)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确定项目承担企业,并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审定项目投资额。

(四)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根据审定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奖励资金。

六、做好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传

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奖励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一方面通过部门网站、微信群等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同时组织人员深入企业,上门宣讲。让广大生猪养殖、加工企业了解政策、享受政策,提高申报覆盖面,做到奖励政策公开透明,增强企业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

(二) 加强项目监管

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跟踪问效,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和凭证票据,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的违纪行为,取消补贴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严肃追究责任。

(三)做好绩效考核

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规范资金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下一步奖励资金的支持方向和绩效目标,通过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我县生猪标准化养殖水平,提升生产总量和品质,发挥奖励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联系电话:      7525105

               农业农村局  788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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